本手冊的使用
本反貪污手冊旨在幫助金界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所有附屬公司的員工更了理解貪污、如何避免貪污以及在面對貪污時應如何應對。本手冊適用於組織內各級員工,也可用於任何有關反貪污的公司培訓。
- 第一節概述了貪污的構成。
- 第二節描述了誰可能要為貪污行為負責。
- 第三節詳細說明了為什麼以及如何避免貪污。
- 第四節闡述了在面對貪污時應如何舉報。
反貪污培訓的目的
- 貪污是一種全球性現象,它會對任何企業,特別是在國際環境中營運的企業,帶來重大風險。認識到這一事實至關重要。它可能發生在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和未發達國家。它可能發生在企業的任何階段,並且可能由任何員工、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或公司本身實施。
- 某些貪污罪行是為了個人或公司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有些罪行則是在認為有必要採取這些做法以保持競爭力或報復他人的貪污行為的情況下不情願地實施的。有些罪行是在錯誤地認為這些做法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實施的。因此,對金界控股的員工進行正確和適當的培訓至關重要。
- 許多員工未能識別貪污情況,或者即使識別出來,也未能意識到捲入貪污的風險。
- 必須強調的是,無論涉及貪污的活動有什麼明顯的商業或其他理由,均不可接受。貪污行為構成犯罪,許多人可能要承擔責任,包括實施該行為的個別員工、其僱主和公司董事。
- 金界控股的員工、經理或高管直接或間接捲入貪污的後果可能極其嚴重。員工可能面臨監禁。金界控股可能面臨聲譽損害、經濟損失和/或被取消資格。在當前的商業環境中,偵查和起訴貪污行為的壓力要大得多。因此,與過去幾年不同的是,現在不法行為受到懲罰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許多政府已承諾採取措施打擊貪污,並提高了可能施加的相關懲罰級別。
- 人們更廣泛地理解貪污造成的損失和傷害,並因此認識到必須盡一切努力消除貪污。
- 因此,金界控股的員工必須更了解貪污是如何發生的、捲入貪污的員工和公司所面臨的刑事和民事責任風險、貪污造成的損害以及在面對貪污時應採取的措施。
工作場所中的貪污是指濫用職權謀取私利。貪污是欺詐或不誠實的行為,通常包括賄賂。貪污行為包括賄賂、敲詐勒索、欺詐、串通和洗錢以及其他相關行為。貪污可能是自願的,也可能是被迫的。以下列出了每種行為的定義。
A. 賄賂
賄賂是一種犯罪
- 一般而言,當一個人 (甲方) 向另一個人 (乙方) 提供或給予某些利益,以誘使該人或另一個人 (丙方) 就其委託人或僱主的業務做出不誠實行為時,即構成賄賂。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相關人員 (甲方、乙方和丙方),以及其他參與犯罪的人,都可能犯有賄賂罪。
-
賄賂的性質。賄賂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非現金利益(例如承諾未來的合同、假期、某種款待、給予家人或朋友的利益、禮物和捐贈)。
-
不誠實的活動。不誠實的活動包括任何不誠實的行為或不作為,如果不是因為支付賄賂,就不會發生這些行為或不作為。這將是由某人就其委託人或僱主的業務所做的行為或不作為。例如,代表政府部門行事的政府官員如果被提供賄賂,可能會不誠實地授予合同。
-
機構賄賂是指在支付或接受賄賂的個人的僱主組織完全同意的情況下支付或接受賄賂。例如,當一家承包公司授權其商業總監支付賄賂以贏得投標時,就可能發生這種情況。
-
個人賄賂是指組織的代表在未經該組織批准的情況下支付或接受賄賂。例如,當一名政府官員收受賄賂以授予合同時,就可能發生這種情況,但提供賄賂的員工的組織並未批准提供賄賂。
-
供應方賄賂是指負責提供或支付賄賂的個人或公司。
-
需求方賄賂是指負責索取或收受賄賂的個人或公司。
-
「疏通費」一詞通常用於向官員支付相對較小的款項,以便獲得或加快支付者有權獲得的服務(例如,獲得進口或工作許可,或安裝電話線路)。支付的金額通常很小,但不支付的後果可能很嚴重。(例如,簽發進口許可證的延誤可能會延誤項目,這可能會增加承包商的成本,並導致承包商不得不因延誤而向項目業主支付違約金。)有時會區分賄賂和疏通費。賄賂被視為向某人支付款項,以使其以不應該的方式行事(例如,將合同授予行賄方,或解除一方的法律義務),而疏通費被視為向某人支付款項,以使其做他應該已經在做的事情(例如,簽發簽證或海關清關)或更快地完成這項任務。然而,大多數國家都將支付和收受賄賂和疏通費定為犯罪。還值得注意的是,「疏通費」一詞的範圍可能很廣,其性質在某些國家/地區不一定是違法的。例如包括獲得機場快速通道以及透過快遞服務優先運送貨物。
-
賄賂的例子:
- 項目擁有人可能會賄賂政府官員,以便獲得項目的規劃許可。
- 投標人可能會賄賂項目擁有人的設計師,以使其以不正當地偏袒該投標人而不是其他投標人的方式設計項目。
- 投標人可能會向項目擁有人的代表支付賄賂以贏得合同。
- 承包商可能會向項目擁有人的代表支付賄賂,以使其批准有缺陷或不存在的工程。
- 項目擁有人可能會向項目工程師支付賄賂,以換取工程師不向承包商簽發付款證明或延長工期。
- 如果當事人在項目建設方面存在爭議,一方可能會賄賂證人、專家、仲裁員或法官,以使其提供虛假證據,或給出有利的意見或裁決。
- 賄賂機制。賄賂的支付可以直接由支付者支付給最終收款人,由其執行不誠實的行為。然而,賄賂通常透過中介機構支付。這樣做是為了使偵查賄賂的支付更加困難。以下是一些透過使用中介機構隱瞞賄賂的常用方法。提供這些例子只是為了教育員工了解需要注意的犯罪行為類型,並在遇到此類情況時通知相關的金界控股官員。
- 代理人。最常見的中介形式是代理人。希望隱瞞賄賂支付的承包商可以指定一名與項目業主代表或相關國家政府有聯繫的代理人。承包商將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該協議表面上是合法服務協議。然而,這些服務的範圍通常是虛假的或誇大的,並且協議中應付的付款金額將大大超過協議中規定的合法服務的價值。付款有時可以表示為合同價格的百分比。代理人通常會在承包商獲得合同時收到付款。然後,代理人會將全部或部分付款轉交給項目業主或政府的代表,該代表不誠實地確保承包商會贏得合同。
- 合資企業。由來自多個國家的合資夥伴組成的國際合資企業可以安排由居住在最不可能發現或懲罰賄賂的國家的合資夥伴簽訂代理協議(該協議隱瞞了賄賂安排)。
- 附屬公司或其他集團公司。如果承包商是跨國集團的一部分,集團可以安排由位於賄賂不太可能被發現或懲罰的國家的附屬公司或其他集團公司簽訂腐敗的代理協議,或支付腐敗的款項。然後,承包商將透過公司間對虛假服務或價值過高的服務的收費,向附屬公司或其他集團公司償還款項。
- 分包商。承包商可以透過腐敗的分包安排輸送賄賂。例如,分包合同可能錯誤地聲稱將以某種付款為代價向承包商提供某些服務。實際上,分包商不會提供這些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價值遠低於約定的價格。然後,分包商會將剩餘的付款作為賄賂轉交給相關方。
- 承包商可能不知道代理人打算將其部分代理費用於支付賄賂;
- 合資夥伴可能不知道合資夥伴為了讓合資企業贏得合同而支付了賄賂;
- 承包商可能不知道分包商向項目擁有人的代表支付了賄賂,以確保承包商贏得投標。
在上述每種情況下,賄賂都可能是所有相關方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故意支付的。或者,在相關方不知道賄賂的情況下,也可能支付賄賂。例如:
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可能真的不知道這些行為正在發生。然而,在許多情況下,承包商可能是故意對情況視而不見。換句話說,承包商可能懷疑存在貪污的可能性,但沒有進行調查或採取預防措施。在許多司法管轄區,這種故意視而不見的行為可能被視為有罪。
B. 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是一種犯罪
- 敲詐勒索是一種勒索形式,一方威脅另一方,除非另一方滿足要求(通常是付款),否則將面臨不利的後果。這種勒索可能構成,例如,拒絕為設備或材料提供海關清關,或拒絕支付到期的款項或簽發證書。有時,這種威脅可能涉及人身傷害的威脅。
- 如果被敲詐的一方提供了付款或其他利益,通常將要為賄賂罪負責。然而,如果威脅是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人身傷害,則被敲詐付款的一方可能有賄賂的抗辯理由。
C. 欺詐
欺詐是一種犯罪
- 它有時也被稱為「欺騙」。
- 欺詐通常涉及一個人(或一群人)欺騙另一個人,以獲得某些經濟或其他利益。
- 在博彩的背景下,欺詐罪行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 員工不誠實地欺騙賭場或顧客,並將賭場籌碼據為己有
- 故意或非故意地企圖拿走/藏匿賭場籌碼
- 少找賭場或顧客的錢
- 為了欺詐/未經同意而操縱電子遊戲機軟件
- 當事人如果在完全了解情況的情況下故意採取欺詐行為,則可能要為欺詐罪負責。或者,如果當事人對情況魯莽,也可能要為欺詐負責。例如,如果莊家多付給顧客錢,並且知道他/她的錯誤,卻沒有採取合理的步驟來解決/糾正問題,則該莊家可能要為欺詐負責。
D. 串通
串通是一種犯罪
- 它發生在兩個或多個當事人合作欺詐或欺騙另一方時。這是一種欺詐行為,通常被描述為「同業聯盟」、「反壟斷」或「反競爭」罪行。
- 串通的一個例子是:
- 莊家和區域經理串通以盜用賭場籌碼。這類似於盜竊。
E. 洗黑錢
- 洗黑錢是一種犯罪。
- 它發生在當事人將透過犯罪活動獲得的現金或資產從一個地點轉移到另一個地點時。洗黑錢通常用於隱瞞資金的犯罪來源。
- 賄賂與欺詐的關係
- 賄賂通常涉及一定程度的欺詐。員工向另一個人支付的賄賂通常會透過某種欺詐行為來隱瞞,目的是使欺詐行為不公開。
- 欺詐(例如在實施欺詐行為後串通保持沉默)不一定涉及賄賂。然而,許多欺詐行為可能需要賄賂行為才能完成欺詐。例如,莊家盜用賭場籌碼(這是欺詐),然後可能會賄賂區域經理保持沉默(這是賄賂)。
- 經濟浪費,例如員工利用工作時間進行重要的個人活動,並向其主管或同事支付某種類型的款項以隱瞞個人活動,可歸因於欺詐行為和賄賂。
有關此問題的詳細版本,請參閱「金界世界反洗錢手冊——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及擴散——2.0 版,2014 年 6 月 15 日」以供進一步參考。
F. 自願或被迫貪污
- 在某些情況下,貪污行為可能是相關方為了獲得競爭優勢或獲得額外的不正當報酬而自願採取的行為。
- 然而,在其他情況下,採取這種做法可能是為了「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例如,莊家可能會覺得不得不向他的老闆行賄,或者初級員工向高級員工提供金錢/好處,認為這種做法是正常做法。
- 在某些情況下,老闆可能會向莊家勒索賄賂。例如,區域經理可能會威脅莊家說他犯了罪,可能會被舉報,而事實上,莊家沒有做錯任何事。在脅迫下,莊家可能會屈服並向他的老闆行賄,以保住他的工作,而不受敲詐者的進一步干擾。
- 有些罪行是在錯誤地認為某些做法(例如賄賂、給小費、提供好處)是正常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實施的。
G. 其他相關罪行
- 貪污罪行也可能構成違反稅法和會計法以及股票市場法規。例如,在賬目中將賄賂錯誤地顯示為合法服務的代理佣金將構成虛假會計分錄,這將違反會計法和股票市場法規,也可能構成其他類型的犯罪。在計算稅款時扣除賄賂也可能構成違反稅法。檢察官可能會發現根據會計法或稅法起訴比根據賄賂法起訴更容易,因為舉證標準可能較低,並且可以僅僅因為錯誤分錄而獲得證據。
- 因此,廣泛的人員可能同時捲入最初的罪行(例如賄賂或提交欺詐性索賠)和後續的罪行,後者可能涉及會計和法律人員。
金界控股及其員工都可能要為犯罪行為負責。刑事責任的確切範圍將取決於特定國家的法律。金界控股的業務主要在柬埔寨,股票在香港上市。金界控股還在馬來西亞、越南、泰國、俄羅斯和澳門設有辦事處。
A. 個人責任
- 個人可能因以下原因而承擔貪污責任:
- 直接參與者:任何直接參與實施貪污罪行的人都可能要為該罪行負責。
- 間接參與者:如果個人間接參與實施貪污罪行,則可能要為該罪行負責。例如,如果個人利用另一個人代表其行事,則可能要承擔責任。
- 具職權的人員:即使具職權的人員(例如主要行政人員、董事、財務經理或商務經理)沒有直接參與實施貪污罪行,如果他明確授權了該罪行或該類型的罪行,或者知道該罪行並且同意或對其視而不見,則可能要為該罪行負責。例如,主要行政人員懷疑公司的員工可能在項目中行賄,但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來阻止其行為,則可能產生這種責任。
- 協助和教唆:如果個人以某種方式協助或促成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則也可能要為協助和教唆的罪名而承擔責任。
- 即使在以下情況下,個人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 他不知道該活動構成犯罪。
- 他沒有或不會從該活動中獲得任何個人利益。
- 他沒有親自支付或收受賄賂,而是透過或由另一個人支付或收受賄賂,例如代理人、附屬公司、合資夥伴、朋友、配偶或其他第三方。
- 他沒有親自實施欺詐,而是由或透過另一個人實施欺詐。
- 他正在遵循組織中上級的指示。
- 他認為他的行為符合其僱主的利益。
- 他受到了不利後果的威脅,以使其犯下罪行(除非他擔心迫在眉睫的人身傷害)。
- 賄賂或欺詐活動不涉及金錢,而是涉及提供非現金利益,例如未來的合同、假期、珠寶或其他禮物。
- 被提供或收受賄賂的人在約定賄賂時沒有按照預期的方式行事。
- 賄賂已提供,但實際上從未支付。
- 賄賂金額少於不支付賄賂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 構成犯罪的行為被廣泛實踐,並被認為是正常的商業行為。
- 構成犯罪的行為被認為是當事人保持競爭力所必需的。
- 罪行未遂(因為該人可能要為企圖犯下罪行負責)。
B. 公司責任
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公司可能要為犯罪行為負責。這種責任可能以多種方式產生,包括:
- 透過其員工的行為。如果員工在其受僱期間行事,金界控股可能因其員工(無論其職位如何)的貪污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如果負責編制工作記錄的初級員工向另一家公司提交虛假工作記錄以支持索賠,則金界控股(以及該初級員工)可能要為欺詐負責。或者,如果公司董事決定就公司業務支付賄賂,則公司(以及該董事)可能要為賄賂負責。
- 透過其代理人的行為。金界控股可能因其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代理人的貪污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並且該貪污行為是在該任命過程中實施的。
- 透過金界控股的關聯公司或業務合作夥伴的行為。如果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合資企業或財團合作夥伴、分包商或供應商實施的貪污行為可能使金界控股的業務受益,則金界控股可能要為該貪污行為負責。如果金界控股授權、批准、縱容或對貪污視而不見,則可能產生這種責任。
- 當掌權者(例如高級職員或經理)懷疑金界控股參與的商業交易中存在貪污,但故意不進行進一步調查和採取預防措施時,就會發生「視而不見」(或故意視而不見)。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明確告知高級職員或經理業務合作夥伴正在支付可能使金界控股受益的賄賂,法院也可能推斷金界控股一定知道可能會支付賄賂。如果情況可能使高級職員或經理注意到,則可能產生這種推斷。這種情況包括,例如,代理佣金與代理人將要承擔的合法服務範圍明顯不成比例,或者代理人沒有能力承擔這些服務,或者代理佣金將毫無理由地以外幣支付到離岸銀行賬戶。正式代理協議的存在不會阻止對貪污的推斷。法院將審查協議的周圍情況及其真實效力,而不僅僅是其形式。因此,對於公司高級職員和經理來說,如果他們懷疑與公司事務有關的貪污行為,則進行適當的調查並採取措施防止或制止貪污行為極為重要。否則,他們的不作為可能會使公司承擔責任(此外還會導致他們承擔個人責任)。
C. 可能承擔責任的人員範圍(包括員工和金界控股)
廣泛的人員可能要為貪污罪行負責。例如,承包商同意向政府員工支付賄賂,並且為了隱瞞賄賂,承包商透過分包商支付賄賂,而分包商又指定一名個人代理人支付賄賂。在這種情況下,以下人員如果知道或故意對貪污情況視而不見,則可能承擔責任:
- 授權支付賄賂,或默示或明確授權支付賄賂的一般政策的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董事和經理;
- 參與決定透過分包商和代理人支付賄賂以隱瞞賄賂的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董事和經理;
- 直接與代理人協商支付賄賂的分包商的董事或經理;
- 懷疑可能存在貪污但沒有進行適當調查和採取預防措施的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董事和經理;
- 執行向代理人支付賄賂並向承包商收取賄賂費用的分包商的會計員工;
- 執行向分包商償還賄賂費用的承包商的會計員工;
- 起草用作賄賂機制掩護的代理協議或其他協議的律師;
- 作為支付賄賂的中介的代理人;
- 收受賄賂的政府員工;
- 承包商和分包商(當它們是公司時),他們的責任是透過其董事和經理的知識和行為產生的。
D. 海外賄賂
由於 1999 年生效的《OECD 打擊賄賂公約》,所有批准該公約的國家都將其公司或個人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的行為定為犯罪。
應避免貪污,原因如下:
- 刑事起訴的風險;
- 經濟損失的風險;
- 道德論證。
上述內容的優先順序將取決於個人的價值觀。
A. 刑事起訴的風險
直到最近,在某些商業部門(例如基礎設施、建築和工程)中,因貪污而被起訴的風險很小。然而,由於許多因素,個人和公司面臨越來越大的被起訴風險。這些因素如下:
- 意識的提高。人們越來越意識到貪污的規模及其造成的社會和商業損害。
- 壓力的加大。採取措施消除這種貪污的壓力越來越大。公民社會、援助組織、多邊開發銀行、政府和商業行業本身都對這種日益加大的壓力負有責任。
- 更好的法律和更大的被起訴風險。這種壓力導致通過和批准了許多反貪污公約(特別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經合組織打擊賄賂公約》)。批准此類公約的國家必須頒布必要的法律,將國內和海外賄賂公職人員的行為定為犯罪,並確保這些法律得到執行。
- 偵查風險的增加。現在,人們更加關注在商業部門,特別是在博彩業中偵查貪污的方法。對舉報的保護和鼓勵也增加了。因此,現在揭露貪污的風險要大得多。
- 起訴和懲罰白領犯罪的意願增強。確保白領犯罪(包括貪污罪行)與藍領犯罪一樣受到嚴厲懲罰的壓力越來越大。這意味著,如果個人被判犯有貪污罪,則更有可能比以前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 嚴厲的處罰。對貪污罪行的處罰可能很嚴厲。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對個人的此類處罰可能包括數年監禁和巨額罰款。對於公司而言,刑事處罰通常是巨額罰款。
- 公司董事和員工。貪污現在對高級和初級員工都構成了嚴厲懲罰的真正風險。
B. 經濟損失的風險
隨著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必須預防和懲罰貪污,政府、出資者、項目擁有人、競爭對手和僱主將越來越不能容忍貪污。因此,這些當事人越來越傾向於採取更強有力的反貪污措施。此類措施可能包括:
- 取消參與貪污的公司的資格。多邊開發銀行已採取正式的取消資格政策,根據該政策,被發現參與貪污的公司將被永久或數年禁止參與其任何項目。雖然援助組織和其他貸款機構可能尚未制定正式的取消資格政策,但它們越來越不可能允許被判犯有貪污罪或被多邊開發銀行取消資格的公司參與它們正在資助的項目。一些公共部門項目業主現在依法要求取消被定罪的公司參與其項目的資格。例如,《歐盟採購指令》要求強制將公司排除在所有歐盟公共部門合同之外,如果該公司或其任何高級經理被判犯有貪污罪。
- 因不合格而將公司排除在項目之外。即使沒有被判犯有貪污罪,出資者和項目業主也越來越多地進行更完善的盡職調查,以確定將某些公司納入項目的貪污風險。因此,例如,未採取充分反貪污措施的公司可能被認為不適合投標。
- 終止腐敗合同。透過貪污獲得的合同通常無效或可以終止,這可能會產生重大的經濟後果。例如,如果一方支付賄賂以贏得合同,或者在其投標中提交欺詐性數據,並且如果項目業主發現了貪污行為,則項目業主可能會終止合同(如果它已被授予腐敗方)。
- 對公司的聲譽損害。人們越來越關注貪污問題,以及對道德投資的渴望日益增長,這意味著與貪污有關的公司(即使沒有被定罪)也可能在股票價值方面遭受損失,並且可能發現它們越來越被認為是不受歡迎的業務合作夥伴。這也可能意味著公司可能會發現更難以贏得工作、籌集資金和僱用優秀員工。
- 對個人的聲譽損害。個人捲入貪污可能會對其聲譽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公司越來越關注自身的聲譽,因此也越來越關注企業社會責任,因此越來越不可能僱用捲入貪污的個人。
- 將個人解僱。政府、出資者和項目擁有人對反貪污要求的日益增長的趨勢導致僱主現在必須對捲入貪污的員工採取更嚴格的紀律措施。公司的高級職員或員工因捲入貪污而被解僱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公司可能寧願失去一名員工,也不願損害其業務。
- 專業協會對個別成員的紀律處分。專業協會越來越意識到他們有責任阻止其成員的貪污行為,並且可能會對參與貪污的成員處以罰款,或暫停或取消其執業資格。
- 因貪污造成的損失而對個人和公司提起訴訟。對成為貪污受害者的公司可能會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例如:
- 因競爭對手的賄賂而失去投標的投標人可能會損失提交投標的成本和合同的潛在利潤;
- 項目擁有人對其提交欺詐性索賠(然後由腐敗的證明人批准)的承包商可能會失去自己的索賠,並且不得不支付項目業主的欺詐性索賠。
此類公司提起法律訴訟以追回損失的可能性越來越大。此類訴訟可以針對腐敗公司和捲入腐敗的個人。這些訴訟在律師和顧問費用、管理時間損失和精神壓力方面可能代價高昂。
C. 道德論證
公共部門的貪污通常涉及對政府機構實施的賄賂或欺詐。因此,最終為這種貪污買單的是納稅人。這可能以多種方式發生:
- 不必要、不經濟或設計過度的項目。最明目張膽的貪污類型發生在委託一個不必要、不可行或設計過度的項目時,其唯一目的是作為將政府資金腐敗地輸送到腐敗的政府官員及其同夥的私人賬戶的工具。在這種情況下,最初構思或過度設計項目的貪污行為可能在於負責任的政府官員和顧問設計師。然而,如果承包商在知道或懷疑項目從一開始就在腐敗的情況下承擔此類項目,則它也可能捲入腐敗。
- 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的賄賂。承包商向腐敗的政府官員支付的賄賂費用通常透過將賄賂金額包含在由公共資金支付的合同價格中來收回。
- 欺詐性地抬高合同價格。如果合同是透過腐敗授予的,通常情況下,合同價格會被大幅抬高,不僅是為了支付賄賂的費用,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承包商的利潤。如果承包商確信會贏得合同,它將有相當大的自由度來要求高合同價格。
- 批准和支付欺詐性索賠。承包商可能會提交不應得或誇大的欺詐性索賠。賄賂證明人或其他負責批准索賠的人將確保索賠獲得批准。賄賂相關的政府官員將確保他不質疑批准,並且索賠得到支付。
- 以期獲得未來或間接收益而授予合同和批准索賠。在發達國家,腐敗地授予合同和腐敗地批准欺詐性索賠可能採取更隱蔽的形式。巨額賄賂不一定会直接易手。一旦政府官員離職,好處可能包括對未來就業的謹慎保證。可以承諾此類好處,以換取優惠授予規劃許可或合同,或確保不質疑誇大的合同價格或索賠。
- 提供有缺陷或危險的工作產品。承包商可能會使用賄賂來說服證明人批准有缺陷的工作產品或材料。這可能導致提供的項目存在嚴重缺陷,並且會很快惡化,需要比正常情況下更早地進行維修或更換。或者或此外,有缺陷的工作可能會導致危險的工作場所,從而造成傷害或死亡。納稅人將不得不為有缺陷產品的任何維修或更換提供資金,並賠償那些因此受到傷害的人。
簡而言之,公共部門的貪污就是竊取納稅人的錢。被盜的錢可以用於醫院、學校、道路和其他至關重要的基礎設施。這種損失在較貧窮的國家/地區將最為嚴重。然而,在發達國家/地區,也將感受到這種損失,因為透過更微妙的腐敗形式可能會損失大量資金。
私營部門的貪污與公共部門的貪污形式相同,但貪污的成本並非直接由公共資金承擔。然而,它仍然會產生廣泛而嚴重的後果。貪污可能對私營部門工程的成本和質量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它可能導致項目的融資、資本、運營和維護成本增加。這反過來又可能導致房產或公用事業價格上漲,或者使用某些設施(例如收費公路或橋樑)所需的費用增加。它還可能導致危險的缺陷工程。所有這些因素都將影響普通民眾。從長遠來看,其影響可能包括投資減少(由於人們越來越關注確保道德投資)和道德承包商退出市場。這將使市場更容易受到腐敗的影響,而腐敗將不可避免地感染其他部門。如果這種腐敗不蔓延到公共部門,私營部門就不太可能出現嚴重的腐敗。
D. 個人如何避免承擔貪污責任
為了避免承擔貪污責任,個人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步驟,以確保自己沒有直接或間接捲入任何貪污活動。這將包括以下內容:
- 他們不得捲入提供、支付、索取或收受賄賂。
- 他們不得捲入任何欺詐或不誠實的活動。
- 他們不得明示或暗示授權任何貪污活動。
- 他們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助長貪污的活動。此類活動可能包括授權支付賄賂、起草非法協議、起草欺詐性索賠、偽造證據以及在法律訴訟中提供虛假證據。
- 他們不得協助隱瞞任何貪污活動。這並不一定意味著當事人必須舉報貪污活動(儘管在某些國家/地區,不舉報本身可能是一種犯罪)。這意味著他不得採取任何積極的步驟來隱瞞貪污行為。
- 他們不得因為公司或任何高級經理的要求而實施貪污活動。
- 當他們處於掌權地位時,他們不得對貪污活動視而不見。如果他懷疑發生、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貪污,他必須進行適當的調查以確定發生了什麼或可能發生什麼,並採取措施防止或制止它。然而,在任何情況下,員工都不應採取任何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步驟。
金界控股的員工應始終避免捲入任何貪污情況。如果員工觀察到、意識到或遇到了被認為涉及貪污和/或貪污行為的情況,則員工必須立即向金界控股合規專員舉報該信息。合規專員將負責向行政總裁和/或合規委員會舉報此信息,以進行評估和採取進一步行動。
如果任何員工無意中捲入了貪污或潛在的貪污情況,他們應在意識到這是貪污或潛在的貪污情況後立即退出,並立即按照上述說明舉報情況。任何員工都不會因為善意舉報被認為是貪污或潛在貪污的活動而遭到報復。
公司官方機密: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或洩露信息均可能招致民事責任和/或刑事責任(如適用),本公司將在相關司法管轄區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追究責任。
